破產申請支援
IVA債務重組|陳志豪債務重組中心專業跟進
破產期間的限制
破產期間須過素樸生活:不可乘搭的士(除非有充份理由)、不可購買物業或名貴物品、不可申請新的信貸、不可為破產前簽訂的人壽或儲蓄保險繼續供款,並須每年向受託人提交收入說明書。
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,從事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等專業人士的執業資格亦會受影響;公務員及銀行從業員更必須向僱主申報,對事業影響深遠。
破產以外的選擇
申請破產前,應先了解 IVA 個人自願安排及 DRP 債務舒緩等替代方案。這些方案可保留物業、銀行戶口及專業資格,對信貸評級影響較輕,亦毋須過受限制的生活。
我們提供免費初步評估,會根據您的欠債金額、收入及資產狀況,客觀分析哪個方案最適合您,而非一刀切建議破產。
破產是什麼
破產是香港《破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章)訂明的法律程序。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,可透過破產律師向法院提出呈請,由法院頒布破產令,再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接管及變現破產人資產,攤分給債權人,令債務人得以重新開始。
首次破產期一般為四年,期滿解除破產後,未償還的債務餘額可一筆勾銷,債權人亦會停止追收行動。
方案好處
- 還款期延長,每月供款降至可負擔水平
- 可繼續出任公司董事及管理層職位
- 專業牌照(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等)得以保留
- 人壽及儲蓄保險供款可繼續維持
- 毋須留下破產紀錄,保護個人聲譽
- 完成還款後信貸評級可逐步修復
- 大部分行業毋須通知僱主,事業不受影響
- 停止追收滋擾,重拾生活安寧
須留意事項
- 還款期內不可申請任何新貸款或信用卡
- 或會短暫影響信貸評級,須待完成還款後修復
- 必須如實申報所有資產及負債,隱瞞可導致失敗
- 二線或三線財務公司債務未必能納入計劃
申請程序
每一步由專人跟進,您只需要提供資料及簽署文件。
免費評估
先了解破產以外的選擇,確保破產是最合適方案。
準備文件
收入證明、債項清單、住址證明等由專人協助整理。
入稟法院
由律師代為提交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。
頒布破產令
法院聆訊後頒令,由受託人接手管理資產。
四年破產期
按規定生活及提交週年報表,期滿自動解除。
常見問題
IVA 連同法庭程序約12至16星期;DRP 及 IDRP 洽商期約3至5星期。實際時間視乎個案複雜程度及債權人回覆速度。
方案展開後,參與計劃的銀行及財務公司一般會停止追收行動。我們亦會教您如何應對滋擾性來電。
代名人必須是法院認可的專業人士(執業律師或會計師),負責撰寫還款建議書、申請臨時命令及召開債權人會議。2002年9月起,代名人不能再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。
不可以。還款期內已與銀行或財務機構訂下協議,不應再申請任何新貸款,避免加重負擔及違反協議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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